并购重组新政下 私募股权基金2大重大利好
小编
2024-12-31
前言
前阶段,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政策主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共6条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
(四)提高支付灵活性和审核效率;
(五)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六)依法加强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持有60个月
《意见》共六条。其中,第一条: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最后一句话写到:“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私募股权基金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私募基金持有标的资产的期限:私募基金持有标的资产60个月。
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5页的描述为:“私募投资基金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六十个月。”
私募股权基金的第1大利好:12个月 VS 6个月
业务场景:私募投资基金持有标的资产60个月,私募基金以持有的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大利好的前提:私募基金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私募基金不拥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第1大利好:私募投资基金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私募股权基金的第2大利好:24个月 VS 12个月
业务场景:属于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共六项重大重组事项。
第2大利好:私募投资基金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投资者(收购人及其关联人除外)24个月内不得转让。